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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年审常见问题

2018-9-25 11:31:07 浏览:264次

香港公司注册年审常见问题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何时需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 答: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须在每一公历年(成立为法团的年度除外)于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起计42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
其他香港公司注册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周年大会后42天内,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日期后42天内,连同香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核数师及董事的报告的副本一并提交。

1、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何时需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

答: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须在每一公历年(成立为法团的年度除外)于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起计42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
其他香港公司注册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周年大会后42天内,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日期后42天内,连同香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核数师及董事的报告的副本一并提交。
该些副本须经公司一名董事或公司的经理或秘书核证为真正副本。

2、香港公司注册必须在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起计或周年大会后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
在计算这42天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是否包括在内?

答:是。
在计算42天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也包括在内。
不过,如果第42天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到期日会延至下一个工作天。
如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而当天并非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3。

3、如提交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提交?

答:由于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如提交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限期将会维持不变。
《公司条例》第109条有关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以及附表8第 I 部所载按提交日期递增的注册费用会继续适用。

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拟亲身到本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宜提前在星期五提交,以免需要缴交较高的注册费用。
如在限期过后的星期一提交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较高的注册费用。

4、如提交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公司注册处停止办公,公司应怎样处理?

答. 在实施第二阶段五天工作周之后,公司注册处平日的收件时间会延长 (即由上午8:45至下午5:30),以便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前,亲身向本处提交文件,特别是周年申报表。

5、我的香港公司经已更改公司名称,并获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书」,我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是否制备至公司更改名称日期的周年日?

答:不是。
有股本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所载资料须截至该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即列印在「公司注册证书」上的成立日期。
至于其他公司,周年申报表的日期是周年大会的日期或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的日期。

6、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注册费?

答:各类本地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应缴的每年注册费如下:

(1) 有股本私人公司如在成立为法团的最近周年日起计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存档,应缴的每年注册费为港币105元。
如没有在订明时限的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

(2) 其他有股本公司如在周年大会后42天内,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日期后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存档,应缴的每年注册费为港币140元。
如没有在订明时限的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

(3) 无股本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多数属此类别)应缴的每年注册费为港币105元,并须于周年大会后42天内,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日期后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存档。

7、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须一并递交帐目及周年申报表?

答:不是。
《公司条例》第109条只适用于非私人公司。
该条规定,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时,必须一并递交资产负债表及附连的核数师报告和董事报告。

8、有股本私人公司在注册成立后资料如没有改变,可否以表格AR3交付首份周年申报表?

答:不可以。
首份周年申报表必须使用表格AR1。
如表格AR1所需填报的资料,自最近一份详尽周年申报表(即表格AR1)的日期起,并无任何改变,公司可使用表格AR3交付其后的周年申报表。

9、香港公司注册已到期提交周年申报表,公司资料及董事和秘书的资料都有更改。
这些改变应否在周年申报表述明?

答:周年申报表须提供截至申报表制备日期为止的资料。
公司资料如有更改,亦须按照《公司条例》有关条文,在适当的指明表格申报。

10、如果我不提交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会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解散?

答:公司如未有在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即属违反《公司条例》,可被检控。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采取剔除公司名称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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